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頂替與課程學分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湖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關于推進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改革的若干意見》(湘自考委發[2013]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課程免考頂替辦法是對《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課程免考頂替是指自學考試中認可考生在其他教育形式中所取得的名稱相同、要求相同的課程的學習成果。根據全國考委《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89]考委字011號),免考使用“免”記錄相應課程的合格成績,頂替則直接使用合格分數(60分以上)替代自學考試課程的成績。
第三條課程學分認定是指自學考試部分認可考生在其他教育形式中所取得的相應課程的學分,實現自學考試與其他教育形式的銜接。課程學分認定具體是指自學考試本科層次課程部分認定高職高專層次課程學分,??茖哟握n程部分認定中職中專課程學分。
第四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舊專業課程體系由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組成。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和課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號)規定,新專業課程體系由公共基礎課、專業核心課、選考課組成。自學考試課程免考頂替主要適用于新舊專業考試計劃中設置的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及專業核心課。課程學分認定主要適用于專業考試計劃中設置的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及選考課。進行學分認定的課程門數及學分數不超過本專業要求的最低課程門數及學分數的50%。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自學考試課程免考頂替與課程學分認定工作由省自考辦具體負責相關工作的指導與管理。
第六條市、州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州自考辦)在省自考辦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課程免考頂替與課程學分認定工作的檢查、監督與復審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市、區)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省、市州自考辦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相應課程免考頂替的審核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已經建立了“全國示范學習服務中心”或“湖南省學習服務中心”的主考學校,負責本校注冊的助學班考生的相應課程免考頂替的審核,并對相應課程進行學分認定。
第九條主考學校負責本校注冊的助學班考生的相應課程免考頂替的審核。
第三章課程免考頂替辦法
第十條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和本科、??飘厴I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第二專業考試的,均可按照本規定,免考已學過且取得合格成績的部分課程。
1.各類高等學校??萍皩?埔陨袭厴I生,報考相同學歷層次自學考試專業的,可免考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思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中國近現代史綱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等公共政治課及大學語文、公共外語等公共基礎課;全日制高校專、本科專業的肄業、退學學生在校期間取得的上述課程合格成績也可免考相應課程。
2.理、工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相同學歷層次內的高等數學(理工類、經濟類)、物理(工)、計算機應用基礎(包括實踐)課程。
3.經濟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相同學歷層次內的高等數學(一)、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線性代數(經管類)、政治經濟學(財經類)課程。
4.師范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心理學、教育學(一)課程。
5.外語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公共外語課程。
6.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生,可免考非漢語言文學專業的寫作課程。
7.法律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經濟法概論課程。
8.計算機應用(包括計算機軟件)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相同學歷層次非計算機專業(不含信息類各專業)的計算機課程(包括實踐)。
9.符合國家規定并經省自考委審核允許的其他課程。
第十一條取得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實施的部分技能證書可免考自學考試專業中相應課程。
1.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二級(PETS-2)及以上可免考英語(一)課程,三級(PETS-3)及以上可免考英語(二)課程。
2.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一級及以上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包括實踐)課程,二級及以上可免考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包括實踐)課程。
3.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考試(NIT)各模塊合格成績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包括實踐)課程,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考試(NIT)《管理系統中信息技術的應用》模塊合格成績可免考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包括實踐)課程。
4.全國信息技術高級人才水平考試(NIEH)初級及以上證書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包括實踐)課程,中級證書可免考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包括實踐)課程。
5.符合國家規定并經省自考委審核允許的其他技能證書也可免考自學考試專業中的相應課程。
第十二條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專業的???、本科畢業證后,繼續參加自學考試者,所報專業的考試課程與原來所學專業已經通過的名稱相同、要求相同的課程均可進行頂替。
第十三條除公共政治課外,按照原計劃考試通過但已經被調整的課程,可根據新舊計劃課程對照表中的課程對應關系進行頂替且頂替課程僅限于本專業原計劃中已經通過的課程。公共政治課程的頂替仍按照《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關于調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政治課程設置的通知》(湘教考委[2007]12號)執行。
第十四條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考試中心與行業、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職業培訓考試證書課程的合格成績,可頂替自學考試相應專業相應課程。經省考委研究批準的其他職業培訓考試證書課程的合格成績也可頂替自學考試相應專業相應課程成績。
第十五條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校??萍皩?埔陨袭厴I生參加相同學歷層次(第二學歷)自學考試的,未經免考頂替的其他非專業核心課程可由相關主考學校實施考核,考核的合格成績可頂替自學考試相應課程成績。
第十六條辦理課程免考頂替操作程序:
1.考生申報??忌趫竺陂g向考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自考辦或主考學校(助學機構)提出申請,填寫《課程免考頂替申請表》(一式二份),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原件和2份復印件),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證明材料應包含身份證、考籍證、學歷證(資格證)和原學校所學課程成績冊(學籍檔案)等有效證明文件。
2.縣(市、區)自考辦或助學機構初審??h(市、區)自考辦或助學機構應在報名結束的10天內,對考生的免考頂替材料進行初審,在免考頂替申請表上簽署具體意見:根據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頂替的有關規定,同意免考頂替或不同意免考頂替xxxxxx課程,并簽具驗證人姓名和日期,加蓋縣(市、區)自考辦或助學機構印章,否則不予認可。
3.市州自考辦或主考學校復審。市州自考辦或主考學校自考管理部門于報名結束的20天內對縣(市、區)或助學機構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并簽署具體意見。
4.省自考辦終審。省自考辦在接收市州自考辦或主考學校自考管理部門上報材料的一個月內,對考生材料進行終審,并錄入同意免考頂替的課程成績。
第四章課程學分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課程學分認定,由主考學校提出申請,并制定工作方案報省自考辦審查備案,同時接受市州自考辦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八條學分認定課程的成績由考生在原學校學習階段取得的相應課程考試成績或主考學??己顺煽兒妥詫W考試統考成績兩個部分共同組成,兩個部分的成績分別占40%和60%,即學分認定課程成績=原學??荚嚦煽?times;40%+自學考試統考成績×60%,如果學分認定課程成績低于自學考試統考成績的,則將自學考試統考成績作為課程成績。
第十九條考生在原學校學習階段取得的相應課程考試成績需經原學校自考管理部門和教務部門共同審核,并于該課程開考半個月前提交省自考辦審核備案。
第五章處罰規定
第二十條申請課程免考頂替的考生,凡有偽造、涂改或提供假證明材料者,一經查出,嚴格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參與自學考試課程免考頂替與課程學分認定的單位,如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出,立即停止相關試點資格,并嚴格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按照原《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的要求已經辦理了相關課程的免考頂替手續的成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歸省自考辦。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2014年9月30日
文章來源:https://jjxy.hunau.edu.cn/zxks/zsbm/201803/t20180321_220123.html